在生活中,有人面出借了身份證借款,結果惹上了官司。蒙古的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。日前,達茂旗人民法院民事庭調解了這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。
法院查明,女士的同事王先生因為缺乏資金,準備向信用社借款,請求吳女士為他擔保。想到同事關係不錯,吳女士就把身份證借給了王先生。之後,王先生用吳女士的身份證開了借款賬戶,並與吳女士一同去信用社簽訂了10萬元的借款合同,吳女士還在藉款人處簽字並捺手印。據此,信用社按身份證借款 合同的約定把10萬元打進了吳女士身份證所開的賬戶裡。後來,王先生因欠他人錢太多,不見了踪影,此款也一直未還。
法院認為,身份證是每個公民法定的身份證明。把自己的身份證借給別人,並在藉款合同上簽字,表明其具有向銀行借款的意思表示,起碼已經知道並同意擔任借款人。雖然吳女士不是實際借款人,但是屬於借款合同的當事人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,銀行有權要求吳女士償還借款。